1.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6點第1項第9款規定:
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部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
2.請計畫主持人於申請計畫時,須事先填妥上述調查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交所方彙齊後,逕送院方彙辦。
3.首次申請科技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含共同主持人、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協同研究人員等),可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申請註冊,並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課程。
4.請參閱院本部公函、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所附人力調查表。